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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曝光] 挖心掏肺的害群之马荆门法官(12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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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08: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挖心掏肺的害群之马荆门法官(12图)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培育了专门挖心吃的法官,这些法官看人施法;专叮贫困当事人,特别是民告官的穷苦当事人;有理必穷,这是规律。所以八字衙门朝南西开,有理无银官司只输不贏;当事人一审输了如不想法补黑洞,这些法官就上串下跳与上诉院共同谋划挖事人心掏当事人的肺。
一、挖心吃的法官是滕颖、徐英、黄厚安
1、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滕颖、徐英、黄厚安把2010年9月15日暴力拆除吴官海、吴娟娟房屋,武力逼55小时签的称为协议。
当事人吴官海、吴娟娟房屋暴力拆除后,请三位律师起诉三次法院不立案;吴官海自诉三次法院不收诉状;吴官海用特快专递递交诉状不受理直至最高院,掇刀区人民法院才收了状子。掇刀区法院(2013)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号,裁定驳回原告吴官海、吴娟娟的起诉;原告吴官海、吴娟娟的不服上诉。
荆门市中级法院(2013)鄂荆门行立终字第00002号(关门造冊)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称2010年9月15日房屋被强行拆除,且吴官海与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2010年9月17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因此上诉人应当知道房屋被拆迁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款是针对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规定,而上诉人并不属于此情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图1)。
1)、《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挖心吃的法官滕颖、徐英、黄厚安所称之为协议的至今一样未履行。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甲方: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乙方:掇刀石街办双泉村三组吴官海。一、甲方拆除乙方砖木和简易结构房屋总建设面积为389.32㎡。经荆门市衡胜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乙方的房屋和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费用为256180元,甲方同意按此价格对乙方进行补偿。七、甲方负责在名泉小区为乙方提供一宗占地面积100㎡左右的宅基地,并为乙方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确保乙方在2010年10月15日左右开工建筑,房屋建成后由甲方帮助其办理房产总证,并承担办证费用。八、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此20年的规定,从字面意义来说,应该是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二、挖心吃的法官是缪锟、鲁琼丽、朱瑞强
1、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缪锟、鲁琼丽、朱瑞强窜改了当事人的起诉时间,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3号:本案中,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的房屋釆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发生于2010年9月15日,同年9月17日,原告吴娟娟之父代表家人就房屋被拆除及补偿事宜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签订过相关协议,同年10月12日,原告吴娟娟与父亲一道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就其家房屋被拆除后有关遗留问题签订了《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说明原告吴娟娟从2010年9、10月份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对其房屋釆取了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原告吴娟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对其房屋釆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应当在2年之内起诉,而原告吴娟娟于2015年4月23日,才诉至法院,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4号:原审法院认为,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的房屋釆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发生于2010年9月15日,同年9月和10月,原告吴官海就房屋被拆除及补偿事宜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签订过相关协议,说明原告吴官海从那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对其房屋釆取了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原告吴官海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对其房屋釆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应当在2年之内起诉,而原告吴官海于2015年4月23日,才诉至法院,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挖心吃的法官缪锟、鲁琼丽、朱瑞强排除(2013)鄂荆门行立终字第00002号,(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3号:原告吴娟娟于2015年4月23日,才诉至法院,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图3)。
2)、挖心吃的法官缪锟、鲁琼丽、朱瑞强排除(2013)鄂荆门行立终字第00002号,(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4号:吴官海于2015年4月23日,才诉至法院,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图4)。
2、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缪锟、鲁琼丽、朱瑞强无中生有,剥夺当事人的居住权、生存权。
编造:原告吴娟娟之父代表家人就房屋被拆除及补偿事宜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签订过相关协议,同年10月12日,原告吴娟娟与父亲一道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就其家房屋被拆除后有关遗留问题签订了《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1)、2010年9月15日吕义斌不准吴官海睡觉、不准小便、钢针扎空调吹裸体、轮班折磨致残,逼55小时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甲方: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乙方:掇刀石街办双泉村三组吴官海。
2)《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许云平、陈龙、张祥龙、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六位同志就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作为见证人的签字,而不是签订(图5)。
吕义斌不补偿、不安置,故意强行拆除吴娟娟价值150万元,又到医院强行将引产才一天的吴娟娟绑架到渣滓洞,殴打大出血,至今无家可归。
3、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缪锟、鲁琼丽、朱瑞强偷换概念,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
《房屋拆补偿协议书》中并不是房屋强拆协议,其中也未提及房屋是在9月15日,也就是在被限制人生自由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的两天前已被强拆,显然《房屋拆补偿协议书》并不针对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当事人也不可能在9月17日“知道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即使知道“知道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也不能证明举报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属偷换概念。显然已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4、原告不服(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3号、44号申诉鄂高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文雄、张辅伦、郭登友与缪锟、鲁琼丽、朱瑞强为私利结成挖心掏肺同盟,(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3号、(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4号与鄂行申字第00493号、鄂行申字第00494号,一个是狽、一个是狼,同共為奸。气味相投,有理无银官司只输不贏。
狽屎狼吃,狼再吐出,还是屎,张辅伦是二次挖心掏肺者,吃狽屎(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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