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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古镇] 石牌古民居保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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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7: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石牌镇历史建筑保护的几点建议

石牌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千年古镇,有着汉江流域璀璨的商业文明史,古镇的街道和明清建筑就是历史的见证,并被国家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如今石牌依然具有很强的商业气息,经商依然是石牌人最擅长的谋生技能,又为石牌争得《中国豆腐之乡》的美誉。石牌人民欣欣向荣的幸福生活处处散发着先人的商业智慧,但是由于大家对更高质量的生活需要,传承百年的建筑切在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中逐渐败落和消亡。文化的传承不仅仅是精神的传承,应该还有先人智慧的历史实物见证。石牌人用如今幸福美满的富裕生活证明了先祖的精神文明,切忽略了可以留给后人启迪和瞻仰的实物见证----那些彰显先人智慧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的毁灭就是石牌历史的终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承载了时光记忆的老宅,记录了点点滴滴故事的小院,始终是石牌人内心最为萦绕的惦念。我建议借鉴“金溪模式”经验,搞一场石牌“拯救老屋行动”,让惦念走进现实,再现美丽乡愁。按照“以保护为主,抢救为先,传承为本,利用为要”的文物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思路,探索总结文物和传统村落保护“三个坚持”:坚持科学规划与分步建设统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公众参与并重,坚持保护传承与整合利用并行,使文物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且延伸开展“拯救老屋,抢修屋顶行动”“拯救老屋,整改老屋环境行动”“拯救老屋,讲好老屋故事行动”“拯救老屋,抢救家规祖训民风良俗”等一系列乡村振兴项目,通过系列项目的实施,培训出一批工匠传承队伍和非遗传承人,抢救古镇文化,树立良好的乡风民俗,打造出一批古民居文化亮点、古镇商业文明街区,使“拯救老屋行动”为石牌历史文化的传承和乡村振兴起到更大的作用。特建议如下:

一、  “老屋认修—游垫模式”,即对一些开始破败的房屋,以房屋产权人为主体,政府以少量的奖励资金为引导,以“居民出一点,社会资金资助一点,政府奖补一点”的方式,对即将倒塌和消失的老屋进行抢救性修缮,延长古建筑的时限。同时,为确保维修质量,当地还专门组建了一支相对专业的本地民间老屋维修队伍。政府以棚户区改造、或是农村危旧房屋维修等项目资金作为奖补,专门用于支持游垫村老屋维修。(具体补偿标准待定)

二、积极探索实施“政府收购保护、产权转移、公保私用”等多元化保护模式,积极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认领、认养、认保”古建筑,多元化参与老宅保护活动。

三、老宅经营权托管:即产权人另有住房,老宅闲置,本户无维修意愿,并且房屋具有保存意义的,可以本人申请由政府出资修缮。修缮后的产权关系不变,房屋经营权交由政府托管,所得经营性收入用于弥补修缮和后期保护费用。如合同期内产权人有意向出售老宅产权,同等条件下政府具有优先购置权,产权交易前产权人应偿还老宅相关修缮、维护等费用。

四、整户搬迁:即房屋所有权人因生活需要改扩建老宅的,可以在新规划区《荆台新城》内建房。原有老宅可以估价置换新宅基地,亦可进行托管。

五、制定石牌镇历史建筑保护方案。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分类保护、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历史建筑的认定

历史建筑分为优秀历史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古镇发展历程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二) 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三) 构成历史街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四) 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

(五) 名人故居、旧居;

(六) 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七)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的不同,分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种不同情况,结合所在区域和规格具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一)特殊保护:对于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存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作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备选,采用修缮的保护方式,即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和设施,具体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二)重点保护:对于构成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体现地域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尚可,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采用维修、改善的保护方式,即不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

(三)一般保护:对于构成城市历史风貌整体特色,体现地域特色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采用以改善为主的保护方式,即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牌,并向所有权人颁发保护确认证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标志牌。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经双方协商同意,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镇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中经政府拨款修缮、维修、改善的历史建筑转让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历史建筑恢复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后,仍然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用于出售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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