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挖心吃的法官是万玲、邓中华、周沂 (2016)鄂08号行初17号,(一) 起诉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起诉人并非行政机关颁发证号为01041206151土地使用权证行为的相对人,也与该发证行为无利害关系,故其不具有原告资格。 (一)、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挖心吃的法官万玲、邓中华、周沂窜改诉讼请求后,再借“相对人、利害关系”陷害,剥夺诉权“不予立案”。 1 “相对人”,上诉人是承包户之一,耕地、宅基地、房屋全在被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非法将教育用地变更给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又由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变更给海盛置业有限公司15.0396公顷的集体土地上: 1).上诉人耕地,《协议书》甲方: 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乙方: 吴官海。甲方因建设需要清除乙方位于荆门外语学校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青苗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 2). 上诉人宅基地,荊房拆字〔2004〕4号: 荊门外语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决定在掇刀区东区阳关大道以东、荆潜路以北双泉村严家湾区域300亩土地范围内所在地段的房屋实施拆迁。吴顺道(吴官海之父) 宅基座落严家湾,数量二亩四分。 3).上诉人房屋,《掇政文〔2010〕64号》上海商贸城等项目建设需要,需拆除掇刀石街道双泉村三组村民吴官海房屋,其房屋占地面积398平方米。 2. “利害关系”,2010年11月25日《双泉村三组2010年安置费发放明细》一、村下拨安置费总额13375380.00元+本次应扣回历年下欠的递减金额22500元,合斗13397880元。二、按占谁补谁原则: 每亩18000元。 1).鄂政发〔2009〕46号: 征地补偿标准,双泉村每亩29900元。 2).鄂政发〔2014〕12号: 征地补偿标准,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每亩35420元。 3). 2010年6月《国土资源部通知》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4).两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至今没结束 ①上诉人吴官海59年合法房屋,因被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非法将教育用地变更给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又批准由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变更给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才被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非法暴力拆除。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协议,上诉人经数千次诉求,2015年3月23日才办了拆迁补偿手续;25日在掇刀石街办祝涛主任办公室将上诉人吴娟娟打伤住院输氧20天,26日才给55000元,5年的占用利息也不给。不办理安置房房产总证,将上诉人吴官海依协新建的价值400万房产破坏拆毁成废墟。 ②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书》:关于吴官海要求支付50500元2010年9月至2015年4月利息1万元的问题,是由于吴官海及其家人一直未到双泉村委会算帐,直到2015年3月份才领取,这完全是其个人因素所致,故其提出要求支付1万元利息的诉求不成立。 ③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书》:2010年9月17日,吴娟娟之父吴官海代表家人与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对总建筑面积为398.32平方米(其中包括吴娟娟所属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约定。 ④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书》:被答辩人吴官海房屋被拆后有关补偿所签协议书均有其本人签字确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表明还应当赔偿其豆制品厂等相关损失,协议内容表明在拆除吴官海房屋后已对其相关损失和费用进行打包处理,吴官海也按协议领取了相关费用,因此不存在也不应该再支付被答辩人吴官海所提豆制品停产、配套养猪停养、宅基地以及利息等损失问题。 ⑤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书》:吴娟娟一家房屋被拆后,由其父吴官海代表家人在有关补偿的各类协议上签字确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表明还应当赔偿其门窗厂、小卖部及过渡费等相关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发〔2008〕17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28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签定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知情(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确认的有关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鄂政发〔2014〕12号》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财政、 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本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征地补偿标准: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每亩35420元。 (二)、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万玲、邓中华、周沂二次编造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本院不予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从《信访条例》赋予信访机构的性质、地位,信访与诉讼的关系,以及国家关于信访的政策考虑,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是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新的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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